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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犯罪蔓延呈現(xiàn)八大趨勢 腐敗由個人向家庭蔓延

      發(fā)布日期:2009/4/28 來源:廉政周刊

          本刊(廉政周刊)曾于2007年3月27日發(fā)表了河南省濟源市檢察院根據(jù)該院“職務犯罪信息庫”的數(shù)據(jù)分析,而撰寫的專題調研文章《當前職務犯罪呈現(xiàn)十大特點》。文章刊出后,立即成了許多地方開展警示教育的好教材。近兩年來,該院繼續(xù)對“職務犯罪信息庫”中的典型案例進行研究分析。今天我們刊發(fā)的這篇報道就是他們在牛年春節(jié)期間推出的“賀歲警示教育大片”。我們期望報道披露的職務犯罪蔓延的八大趨勢,能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和警惕,對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推進反腐敗斗爭有所幫助。

          1.從發(fā)案過程分析,權錢交易由“短平快型”向“長期投資型”蔓延

          河南省濟源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們通過分析案例發(fā)現(xiàn),“長期投資型”的賄賂犯罪逐漸代替赤裸裸的“短平快型”行賄受賄。行賄者為了謀求利益,往往對受賄人進行感情投資,甚至進行長期鋪墊、建立密切穩(wěn)定的關系,以“放長線,釣大魚”,并以此掩蓋錢權交易。如利用認干親、結兒女親家等方式攀親聯(lián)姻,與受賄人“合伙經商”、“共分利益”;或以親友、同學、戰(zhàn)友的名義實施行賄受賄。這些方式下的感情鋪墊、長期投資,行賄人往往心照不宣地表明意圖,受賄人也容易心安理得地接受錢物。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杰在朋友“糖彈”進攻面前喪失警惕。在他受賄的600多萬元中,絕大部分是來自所謂朋友的“饋贈”。新鄭市原副市長李致州,為了得到職務提升,與時任鄭州市委書記的王有杰結交為“鐵哥們”后,兩人從朋友關系發(fā)展為錢權交易。從1998年到2005年,李致州先后14次向王有杰行賄人民幣84萬元、美金3萬元。由于長期感情鋪墊,王有杰將李致州視為“自己人”,對李致州送的錢物一律笑納。在王有杰的提攜關照下,李致州先后當上了中牟縣委副書記、縣長。王有杰任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后,調任南陽市副市長的李致州繼續(xù)向王有杰行賄,以求王有杰繼續(xù)關照。2007年1月,王有杰被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他后悔地說:“正是一些朋友害了我。”2009年1月14日,法院以行賄罪判處李致州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從作案形式分析,行賄由“直接型”向由中介人牽線搭橋蔓延

          據(jù)統(tǒng)計,在3000余起案件中,行賄人直接行賄占賄賂案件總數(shù)的40%,由“中介人”牽線搭橋而行賄約占60%。“不行賄不受賄,撮合撮合犯了罪”———“中介人”撮合的作用非同小可。一些行賄人為了達到目的,一般不再“單刀直入”,而往往尋找和依靠所謂可靠的“中介人”搭橋鋪路送錢送物。行賄、受賄雙方由于有了“中介人”的搭橋,甚至不直接照面,便可實現(xiàn)意圖,從而減少了風險。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政府官員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當“中介人”,使行賄受賄得以實現(xiàn),自己也往往分得“一杯羹”。山東省青島市浮山新區(qū)開發(fā)指揮部原副總指揮畢元金居間撮合、介紹青島某實業(yè)公司董事長李某、青島某公司董事長姜某向青島市北村社區(qū)改造領導小組原副組長于長松(另案處理)行賄200萬元,自己也利用職務之便,從2005年至2007年受賄60多萬元。2008年9月,因涉嫌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畢元金在泰安市岱岳區(qū)法院受審。

          3.從作案手段分析,由冒險作案向隱蔽犯罪蔓延

          濟源市檢察院研究發(fā)現(xiàn),隨著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法律法規(guī)的不斷完善、制度的不斷健全,冒險作案、頂風作案往往只能是“飛蛾撲火”、自投羅網。因此,一些犯罪人員為了躲避打擊,往往采取多種手段和多種形式實施隱蔽型犯罪。如以吃喝招待、公務消費等等掩蓋貪污犯罪;以節(jié)假日、生病住院、婚喪嫁娶等名義收取禮金掩蓋賄賂行為;有的甚至將錢轉移境外,通過洗錢等實現(xiàn)非法財產合法化;有的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錢物;有的“移花接木”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又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登記。

          安徽省淮南市原市委書記陳世禮收受馬鞍山市國畫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經理楊建國價值140萬元別墅,為掩蓋犯罪,他將房屋登記手續(xù)辦到其母親名下,并簽署了一份所謂的“借房協(xié)議”。陳世禮收受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總經理王慶善一輛轎車,向該公司出具了所謂的“借條”。2008年12月8日,陳世禮因犯受賄罪,被法院一審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4.從贓款去向分析,由揮霍型向揮霍投資相結合蔓延

          濟源市檢察院檢察官分析認為,一些腐敗分子為了賺取更大的利潤,也為了掩蓋犯罪,不再滿足于對贓款的揮霍,往往將犯罪行為和自己的經營行為相結合,將公款或者贓款用于經營投資,用錢生錢。

          甘肅省蘭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陳其明為了和個體老板王秀枝共同做生意,單獨或伙同中國建設銀行蘭州市鐵路支行原副行長王景旭,先后挪用公積金1.17億元供王秀枝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在開庭審理此案時,陳其明居然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是犯罪,反而振振有詞地說“我是支持房地產開發(fā)和經濟建設”。2006年8月2日,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陳其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判處王景旭有期徒刑十四年。
       
          5.從作案人數(shù)分析,犯罪由單人向群體蔓延

          濟源市檢察院檢察長李宏民認為,當前職務犯罪正在由個人犯罪向“群體犯罪”蔓延,容易形成相互牽連、一案多罪、一罪多人的串案窩案。主要原因是社會化大生產帶來的多環(huán)節(jié)、多層次的社會組織和管理,使得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容易發(fā)生錢權交易,因而容易形成一個腐敗鏈條。另外,法不責眾的心理和金錢的誘惑也容易誘發(fā)“一窩蜂式”犯罪。

          在湖南郴州腐敗窩案中,共有150多名官員中箭落馬。2008年11月20日,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分別判處郴州市委原書記李大倫、郴州市委原副書記兼市紀委書記曾錦春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和死刑;以受賄罪一審判處郴州市原市長周政坤無期徒刑。李大倫受賄1404.32萬余元,對1797萬余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曾錦春收受賄賂3151.84萬元,并對952.72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周政坤收受賄賂1200余萬元。

          另外,在黑龍江韓桂芝、馬德等窩案中,共帶出260多名官員。在廣東省交通系統(tǒng)腐敗窩案中,共帶出39名官員。

          6.從罪行分析,由單一犯罪向數(shù)罪交織蔓延

          濟源市檢察院分析發(fā)現(xiàn),一些貪官往往都是“多面手”:既大肆受賄,又大肆行賄;既涉足官場買官賣官,又插手市場攫取暴利;既為自己謀取利益,又為親友、情人、朋友尋求好處;既謀取利益,又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因而一旦案發(fā),必然“牽一發(fā)而動全身”,“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常見的是,受賄犯罪容易引發(fā)瀆職犯罪,容易伴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背后往往有賄賂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犯罪背后往往有瀆職犯罪。多種罪名相互交織,相互作用,互為因果。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制藥企業(yè)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9萬余元。在全國范圍統(tǒng)一換發(fā)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擅自批準降低換發(fā)文號的審批標準,致使許多不應換發(fā)文號或應予撤銷批準文號的藥品獲得了文號,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2007年7月10日,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鄭筱萸被執(zhí)行死刑。

          安徽省商務廳原副廳長蔡文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欺騙、截留,將其個人投資損失轉嫁給國有公司等手段,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侵吞公款1419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取他人300多萬元;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挪用公款共計23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另外,蔡文龍還在擔任國有企業(yè)負責人期間,未經主管部門和董事會批準,擅自決定投入巨資炒股票和期貨且由其個人掌控,造成3.35億余元的巨款虧損,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2008年12月24日,蔡文龍被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7.從犯罪概率分析,由偶發(fā)向多發(fā)蔓延

          李宏民說,不少行業(yè)、單位、崗位過去是偶發(fā)犯罪,現(xiàn)在在“潛規(guī)則”作用下,卻表現(xiàn)為“多米諾骨牌”現(xiàn)象,有的是前“腐”后繼,有的是“全軍覆沒”。發(fā)生在經濟往來中的賄賂犯罪最多,進藥得回扣、放貸得分成、審批收“紅包”,均成為“潛規(guī)則”。這種“潛規(guī)則”導致商業(yè)賄賂盛行,犯罪概率增大。統(tǒng)計表明,在工程和土地批租領域,受賄案件占此類案件總數(shù)的51%;在物品采購領域,受賄案件占20%;在貸款審批中,受賄案件占13%。

          中國銀行原副董事長劉金寶為“企業(yè)家朋友”審批貸款多達18億元,給國家造成了5.45億元的損失,而他收受“感謝費”143.8萬元。2005年8月12日,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中國農業(yè)銀行北京分行科技處原處長溫夢杰六年間利用為他人辦理貸款之便,按一定比例索賄15筆共計1073萬元,涉案金額占北京農行與這些公司簽訂合同金額的八分之一。2005年12月20日,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數(shù)罪并罰,一審判處溫夢杰死刑。2007年9月11日,溫夢杰被執(zhí)行死刑,他是北京市打擊商業(yè)賄賂犯罪以來首個伏法的貪官。

          8.從犯罪成員分析,腐敗由個人向家庭蔓延

          家庭成員共同犯罪,共同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審判,這是近幾年來出現(xiàn)的一道“風景”。有的官員不能廉潔自律,又不能對家庭成員進行必要的反腐教育,導致親情扭曲,家庭防線失守,從而使家庭成為腐敗的溫床。據(jù)對3000多起案件的分析,家庭成員共同犯罪510余起,約占17%。如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北京市海淀區(qū)原區(qū)長周良洛等一些貪官,有的是共同作案,有的是家庭成員利用官員的職權大肆受賄,還有的是互相包庇、掩蓋犯罪。

          1998年至2006年,周良洛在擔任北京市朝陽區(qū)委常委、宣傳部長,朝陽區(qū)常務副區(qū)長,海淀區(qū)委副書記、區(qū)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北京市永泰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北京瑞景清源房地產公司、北京億城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多家廣告公司和顧問公司給予的賄賂款共計1672萬余元。在這些款項中,周良洛的妻子魯小丹參與受賄889萬余元。2008年3月28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良洛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魯小丹被以相同罪名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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